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
一、恶性肿瘤
1.诊断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确诊的恶性肿瘤。
(1)组织学诊断
(2)细胞学诊断
(3)影像学诊断
2.治疗范围:
(1)门诊放疗:
A.放射性同位素治疗;
B.X线治疗机或直线加速器治疗。
(2)门诊化疗:限于西药“抗肿瘤药物”及激素类药物中治疗相关肿瘤的药物。
(3)α-干扰素(限慢性髓性白血病,毛细胞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T细胞淋巴瘤,肾癌或恶性黑色素瘤,疗程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使用前需审批)。
(4)升白细胞药物。
(5)中成药:限于中成药“抗肿瘤药物”和“肿瘤辅助用药”(一次申请不超过二种)。
(6)中草药:限于本病。
(7)晚期镇痛药。
3.检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肿瘤相关抗原测定(一个医保年度医院不超过二次),B超(限实体肿瘤)。
二、尿毒症门诊肾透析
1.诊断标准:尿毒症需要透析的病人。
2.治疗范围:
(1)门诊血液透析(包括生理盐水、肝素、创可贴)。
(2)门诊腹膜透析(包括腹透液、碘呋帽)。
(3)血液透析滤过(HDF)(包括生理盐水、肝素、创可贴、碘呋帽):常规透析不能控制的高浓度甲状旁腺素(PTH≥pg/ml)症、或血清β-微球蛋白≥Ug/L或由于容量过度增加而反复发生心力衰竭者(附检验报告单)。
(4)药物: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限血色素低于8g/dl开始使用,维持治疗不超过11g/dl,并按月复查),铁剂,复方α-酮酸,降压药,α-骨化醇,骨化三醇,阿司匹林,碳酸钙。
3.检验:尿常规,血常规,肾功能,血清β-微球蛋白,血甲状旁腺素测定,血电解质测定。
三、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
1.治疗范围:
(1)抗排异治疗:
A.免疫抑制剂;
B.肾上腺皮质激素。
(2)中成药:虫草菌发酵制剂(限使用一种)。
(3)中草药:限于本病。
(4)规范内降血压药物。
(5)抗病毒药物治疗(限并发病毒感染者,附病毒学阳性检验报告)。
2.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尿常规,肾功能,肝功能。
四、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肝)
(一)心衰,冠脉支架或冠脉搭桥术后抗凝治疗,心肌梗死:
1.诊断标准:
(1)心衰:B超:室间隔增厚,左室肥大,射血分数减弱小于50%。
(2)冠状动脉支架或搭桥术的指征(心脏B超、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冠脉狭窄≥75%等)。
(3)心肌梗死:心电图、心肌酶谱、心脏B超等。
2.治疗范围:
(1)心衰: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
(2)冠脉支架或冠脉搭桥术后抗凝治疗,心肌梗死:抗凝血药、抗血小板药;调血脂药物。
(3)中成药:速效救心丸、麝香保心丸、养心氏片、补心气口服液、复方丹参滴丸。
(4)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血脂,ECG,心脏B超,血电解质测定。
(二)呼衰:
1.诊断标准:呼吸困难,血气分析检查:氧分压小于60mmHg,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
2.治疗范围:
(1)吸氧。
(2)抗炎、平喘、止咳、祛痰药。
(3)中成药:痰咳净散(片)、复方甘草合剂。
(3)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检查:血气分析。
(三)肾衰:
1.诊断标准:血肌酐、尿素氮超过正常标准,出现尿毒症症状。
2.治疗范围:
(1)西药:铁剂、钙拮抗剂,复方α-酮酸,降压药,阿魏酸哌嗪片。
(2)中成药:大黄碳酸氢钠、尿毒清颗粒、肾衰宁颗粒(以上三种药限使用一种)及六味地黄丸、金匮肾气丸。
(3)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肾功能、尿常规。
(四)肝衰:
1.诊断标准:肝硬化腹水失代偿期(有B超依据)。
2.治疗范围:
(1)西药:肝病辅助治疗药物,利尿剂,降门脉高压药,β阻滞剂。
(2)中成药:大黄庶虫丸,复方丹参片,复方丹参滴丸,乌鸡白凤丸、复方鳖甲软肝片。(限使用二种)
(3)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查:血常规、肝脏B超,肝功能。
五、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1.诊断标准:
(1)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指脑溢血、脑血栓、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急性期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转恢复期治疗,时间为出院后一年内。无功能障碍腔隙性脑梗塞不属于此例。
(2)脑瘫:出生病史资料、临床表现、CT、MRI、神经传导检查报告。A、出生前至出生后1个月内有导致患儿脑损伤的高危因素;B、临床有运动发育迟缓,主动运动减少,姿势、肌张力、反射异常及智力低下、言语障碍等表现;C、病程呈非进行性,需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瘫痪及正常儿的一过性运动发育滞后、肌病等。
2.治疗范围:
(1)针灸、理疗,康复治疗(按规定疗程使用)。
(2)脑血管病药,胞二磷胆碱,脑复康,脑复新注射剂,B族维生素,阿司匹林,维脑路通。
(3)中成药:复方丹参片,复方丹参滴丸,华佗再造丸,血栓心脉宁,血塞通,步长脑心通。
(4)抗癫痫治疗
(5)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检查:血脂、血糖。
六、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1.诊断标准: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的标准,并有下列一项者:
(1)脑出血或脑梗塞:三偏、脑水肿、颅内压增高症;肢体功能障碍肌力<4级。
(2)心力衰竭:B超:室间隔增厚,左室肥大,射血分数减少,小于50%。
(3)高血压肾病:肌酐、尿素氮增高,出现尿毒症症状。
(4)眼底出血或渗出,伴有或不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
2.治疗范围:
(1)规范内降血压药(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其他降压药物),强心剂,利尿剂,阿司匹林、调血脂药物。
(2)中成药:天保宁,珍菊降压片。
(3)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检查:血脂、血电解质测定。
七、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1.诊断标准:
(1)空腹血糖7.0mmol/L
(2)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
(3)慢性并发症:
A.糖尿病性心脏病:提示心肌损害、严重心律失常、射血分数减少,小于50%,冠状动脉狭窄>50%或有心肌梗死等。(有心电图、X线诊断、心超、冠状动脉造影等)
B.糖尿性肾病变:肾功能障碍(糖尿病肾病Ⅳ期或24小时尿蛋白>1g)。
C.眼:眼底造影显示眼底视网膜病变,引起单眼视力减退≤0.1。
D.神经系统: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引起功能障碍,脑梗塞(伴肢体功能障碍,肌力<4级)。
E.合并感染:合并肺结核者,糖尿病足坏疽。
2.治疗范围:
(1)使用胰岛素;
(2)口服降糖药使用;
(3)相关并发症治疗:抗痨,B族维生素,弥可保,胰激肽原酶。
(4)中成药:六味地黄丸,糖脉康颗粒,杞菊地黄丸,金匮肾气丸,障翳散。
(5)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血糖,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糖化血红蛋白测定及尿特定蛋白。
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诊断标准:
(1)临床出现进行性贫血、皮肤、粘膜或内脏出血反复感染、发热等症状。
(2)实验室检查:
A.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B.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C.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2.治疗范围:
(1)西药:雄激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碳酸锂,环孢素A,抗贫血药物、升白细胞药物。
(2)中成药:益血生胶囊,归脾丸,当归丸,生血宁片。
(3)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血常规、环孢素药物浓度测定。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1.诊断标准:符合下列其中四项者即可确诊:
(1)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光过敏;
(3)口腔溃疡
(4)非畸形关节炎或关节痛;
(5)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6)肾炎(蛋白尿、血尿或管形尿);
(7)神经系统损害(抽搐或精神症状);
(8)血象异常(白细胞4.0×/L或血小板80×/L或溶血性贫血);
(9)狼疮细胞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10)抗sm抗体阳性;
(11)抗核抗体阳性;
(12)狼疮试性阳性;
(13)血清补体低于正常。
2.治疗范围:
(1)非甾体类抗炎药;
(2)磷酸氯喹,羟氯喹;
(3)肾上腺皮质激素;
(4)免疫抑制剂;
(5)雷公藤片;
(6)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血常规,肾功能,肝功能,血沉。
十、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
1.诊断标准:确诊为以下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之一需门诊继续治疗者。
(1)精神分裂症;
(2)双相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障碍、躁狂抑郁症、躁郁症);
(3)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4)偏执性精神障碍;
(5)癔症性精神病;
(6)重性抑郁症;
(7)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8)阿尔茨海默病;
(9)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2.治疗原则:
(1)规范内抗精神病药治疗。
(2)中成药:柏子养心丸、天王补心丸、七叶神安片、逍遥丸、苏合香丸。
(3)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十一、血友病
1.诊断标准:有临床出血倾向,APTT延长,凝血因子测定示FⅧⅨVWF活性降低。
2.治疗范围:
(1)输注新鲜血浆和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制剂;凝血酶原复合物制剂;冻干人凝血因子Ⅷ浓缩剂;重组FⅧ或FⅨ。
(2)其他止血药物:注射用血凝酶,止血芳酸,氨甲环酸。
(3)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验:凝血全套,血常规。
十二、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
1.诊断标准:
(1)慢性乙型肝炎
a.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血清HBsAg、HBeAg阳性、抗-HBe阴性,HBVDNA阳性,ALT持续或反复升高,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
b.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血清HBsAg阳性,HBeAg持续阴性,抗-HBe阳性或阴性,HBVDNA阳性,ALT持续或反复异常,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
(2)乙型肝炎肝硬化:符合肝硬化诊断标准。
(3)慢性丙型肝炎
HCV感染超过6个月,或发病日期不明、无肝炎史,但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或根据症状、体征、实验室及影像学检查结果综合分析诊断。
2.治疗范围:
(1)慢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干扰素类药物(严格掌握干扰素应用适应症,总疗程不超过12个月,使用前需审批);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替比夫定。
(2)慢性丙型肝炎:干扰素类药物(严格掌握干扰素应用适应症,总疗程不超过12个月,使用前需审批);利巴韦林。
(3)肝病辅助治疗药物。
(4)中成药:大黄庶虫丸,复方丹参片,复方丹参滴丸,乌鸡白凤丸、复方鳖甲软肝片。(限使用二种)
(5)中草药:限于本病。
3.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血清白蛋白、凝血酶原时间(PT)及PTA、HBVDNA、HCVRNA检测。
本规定中治疗范围所涉及的费用如:诊查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费、注射治疗费、相 2、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其中精神医院、肺结核病仅限医院办理)。 3、办理程序:患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可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医院的医保科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手续,然后持上述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手续去户籍所在镇(街道)合医办审核认定并网上报县合医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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