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嗓子发炎和咳嗽的小感冒症状,却让沈阳小伙的白细胞永远减少,无法修复。而这一后果与卫生室两种药的混合使用不当有关。
造成医疗事故的卫生室和负责人被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几年前的一天,沈阳市民谢雷(化名)因为咽部发炎并伴有咳嗽,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镇某村的卫生室就诊,静脉注射了“头孢”两支,次日又滴注“头孢”两支,当晚又滴注“磷霉素钠”和“双黄连”。
注射之后,谢雷的症状不但不见好转,反而出现了发烧和胃胀。
第三天上午,卫生室负责人徐芬陪着谢雷来医院继续治疗。观察了近半个月时间,谢雷被发现体内白细胞突然减少。
转到中国医院继续治疗后,谢雷被诊断为“溶血性贫血”,“医生解释为‘血液中有毒’,经专家解释,此病无法治愈。”谢雷说。
经过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因卫生室配药操作过程不规范,将磷霉素钠与双黄连注射液混合使用方法不合理,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卫生室承担次要责任。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决,卫生室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
年8月,谢雷再次入院,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会使人体的免疫能力下降,严重者会成为粒细胞缺乏症,会引起严重感染导致死亡。
谢雷的代理律师认为,谢雷白细胞减少症与徐芬和卫生室造成医疗事故存在着因果关系,“白细胞减少症无法根本性治愈,只能维持治疗,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入院进行治疗”。
因此,谢雷再次将徐芬和卫生室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并承担后期治疗的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造成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
法院判决被告卫生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40%,即人民币余元。被告人徐芬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宣判后,两被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芬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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