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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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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宣传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的,由卫健部门全额资助参保,个人不需缴费,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财政定额补助元/人·年,不足部分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承担。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需缴纳70元。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享受哪些优惠报销政策?

(一)普通门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本县(市、区)内乡、村两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诊的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元。

(二)28种疾病门诊: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按照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相关规定执行,年度门诊医疗费限额为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80%。

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按照城乡居民特殊病门诊相关规定执行,门诊起付线为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享受哪些优惠报销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15个百分点,具体为: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一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32种大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为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比例为90%)。

(三)对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免费救治。(四)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其他城乡居民为6万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哪些大病保险优惠政策?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待遇基础上,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适当倾斜,即:起付线降低50%(由元降为元),年度报销费用不封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70%。符合条件的门诊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五、什么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七、零星报销需提供资料及办理流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后未在协议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回当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报销的,须提供患者住院发票原件、病情证明书原件、费用清单原件、医院(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中心)转院证明(无转院证明的按普通人群报销)、住院病历复印件(限外伤住院)、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亲属银行卡的,还须提供亲属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亲属手机号码,到当地乡镇社保中心进行审核结算,由县医疗保障局再次审核后,统一转帐至患者提供帐户,并短信提醒发到提供的手机号码,以便及时知道。

八、县域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已即时结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经办流程是什么?

县域外住院未给予“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需要到医保经办机构另行登记报销,县医疗保障局每季度统一进行补结算,乡镇社保中心负责收集上报辖区内补结算人员资料(本地银行帐号、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或亲属手机号码),再由县医疗保障局统一转帐至患者提供帐户,并短信提醒发到提供的手机号码,以便及时知道。

END

供稿:医药服务管理及待遇保障科

编辑: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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