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各乡镇居民医保分管领导及医保办经办人联系电话
镇雄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资金来源由政府和参保对象共同承担,主要目的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门诊报销1.普通门诊报销(1)乡村级普通门诊:西医门诊减免比例为55%,中医药门诊减免比例为70%(中草药)。
(2)县级门诊:门诊减免比例为30%(含单项辅助检查),中医药门诊减免比例为60%(中草药)。
(3)一般诊疗费
门诊一般检查为每人次6元(自费0.5元,报销5.5元);门诊简单诊疗为每人次7元(自费1元,报销6元);门诊复杂诊疗为每人次9元(自费2.5元,报销6.5元)。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一般诊疗费均全部报销。
(4)参保患者全年普通门诊、中医药门诊、门诊单项辅助检查合计减免报销最高限额为元。
2.普通慢性病门诊报销(1)疾病名称共13种:慢性肾炎、冠心病、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癫痫、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活动性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
(2)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乡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
(3)每年一次起付线(门槛费)为元,可享受元-2元的门诊发票总金额报销。
(4)报销比例:乡级报销比例70%,县区级报销比例60%,市级、省级及省外报销比例50%。
(5)每次带药量不超过6个月,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年度普通门诊和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3.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1)疾病名称共12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儿童免疫缺陷病、帕金森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
(2)每年一次起付线(门槛费)为元,报销比例统一为70%,每次带药量不超过3个月,纳入住院报销,享受住院封顶线15万元。
(3)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
(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门诊和住院透析治疗实行定额包干,医院全年元,医院全年元,医院腹膜透析或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全年元。
4.普通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申报地点和所需材料(1)申报地点: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乡镇合管办)
(2)所需材料:
①《昭通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待遇申报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
②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③近期彩色半寸免冠照。
④身份证复印件。
⑤医疗证或医保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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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乡住院报销1.县、乡级报销比例及起付线(11个县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报销比例:乡级90%。县级80%(建档立卡贫困户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
(2)起付线:乡级元(建档立卡贫困户乡镇卫生院取消起付线),县级元。
2.州市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医院住院)(1)医院(医院、医院外)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50%(符合转诊转院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报销比例报销比例55%)。
(2)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报销比例为50%(符合转诊转院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报销比例为65%)。
3.单病种报销(1)生育医疗待遇:统筹区内顺产包干0元;剖宫产包干支付:县级2元、乡级1元;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定额支付:顺产元、剖宫产元。
(2)光明工程:患有白内障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施行复明手术,按照1元/例限价报销。
4.住院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全年住院封顶线为15万元。
5.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医疗费报销所需材料:(1)报销地点: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原乡镇合管办)。
(2)需要的资料:
①医疗专用结算票据原件(发票)。
②医疗费用清单。
③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中之一)。
④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⑤患者本人或同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仅限镇雄县内农村信用社开户或全国开户的建行及农行银行卡)。
⑥医疗证或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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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政策(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政策。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入,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个人不再缴费,对参保人医疗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二)保障对象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群众。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元(起付线)的,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三段累计报销: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5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封顶线提高5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门槛费)减半(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计算公式: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费用-完全自付费用-起付标准
(四)大病保险理赔时所需资料1.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第一次报帐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据)
2.医疗专用结算票据(发票复印件)
3.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中之一复印件)
5.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患者本人或同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仅限镇雄县内农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
7.医疗证或医保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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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3+1”健康扶贫我县于年下发了《镇雄县脱贫攻坚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决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在不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用年12月31日前滚存结余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立了健康扶贫基金,对全县参加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独生子女户、只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实施健康扶贫“3+1”医疗救助(即: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后,实际自付费用仍然超过元以上的部分按95%的比例救助),年度报销封顶线15万元。
报销地点:医院、中医院。
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于年9月28日印发,方案的兜底保障措施和已实施的“3+1”健康扶贫的补偿方案是基本一致的,市政府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将作适当的调整。
四、对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涉及人社部门牵头的8条,协助的有6条,城乡医保由市级统筹,医保政策的制定在省、市,我们将认真执行对健康扶贫的医保政策,主要落实好城乡居民医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补二免三提四要”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一降二提一扩大”。
(一)基本医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补二免三提四要”“一补”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免”即:免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基层门诊就诊所需承担的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支付;免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乡级住院医保报销的“门槛费”。
“三提”即:提高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额度5个百分点;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至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90%;提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四要”即:要全面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使用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要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将20项新增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做到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一降二提一扩大”。“一降”即:起付线降低50%(如:其他城乡居民起付线为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降低到元)。
“二提”即:一是年度报销限额(封顶线)提高50%(如:其他城乡居民报销限额为15万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到22.50万元);二是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由50%-60%提高到70%(比其他城乡居民高10-20个百分点)。
“一扩大”即:保障范围扩大到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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